出口歐盟塑料袋:食品接觸檢測之外還需滿足PPWR法規
國內企業出口歐盟食品類塑料袋,大多清楚需要完成食品接觸材料FCM檢測,依據EU 10/2011開展遷移測試,管控有害物質向食品遷移,保障食品安全。但不少出口商容易忽略,自 2026年8月12日起強制執行的歐盟PPWR包裝法規,是另一套獨立強制準入要求,二者不可互相替代,必須同步合規。
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屬于食品安全法規,側重檢測有害物質向食品的遷移量,保護消費者食用安全;而PPWR屬于環境包裝法規,管控包裝本身的物質總量、可回收性能、再生料占比以及生產者責任,聚焦包裝全生命周期的環保安全。即便塑料袋食品接觸遷移項目全部合格,若不滿足PPWR,依舊會面臨海關扣貨、產品召回風險。
PPWR對食品接觸塑料袋有多項硬性指標:鉛、鎘、汞、六價鉻四種重金屬總含量≤100mg/kg,基材、油墨、膠水需要分開均質檢測,不可整體混測;食品接觸類包裝嚴格管控 PFAS 全氟物質,單項及總和均設置超低限值,無庫存緩沖期。同時產品需要滿足可回收設計要求,出口企業還要完成歐盟 EPR 生產者責任延伸注冊,出具獨立的PPWR符合性聲明文件。
簡單來說,食品接觸檢測解決 “裝食品安不安全”,PPWR解決 “包裝本身是否符合歐盟環保準入”。國內出口企業需要兩套檢測報告、兩份符合性聲明同時完備,才能完成歐盟市場完整合規,避免因法規認知遺漏造成跨境損失。



